钦州市发布《关于继续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的公告

御居·看房网 2024-06-28 16:00
634

为了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购房需求,减轻其购房首付款的资金压力,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响应市民的呼声,经过深入研究和讨论,决定继续执行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的政策。此举旨在更好地满足缴存人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1719546045458065.jpg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近年来,随着钦州市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关注住房问题。为了支持缴存人解决住房问题,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直致力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提高缴存人的住房购买力。经过多方努力,此次政策的延续将为更多缴存人带来实惠,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政策内容

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钦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购房时间认定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为准),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

四、办理规程

1. 提取适用范围及办理时限

(1)提取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指定时间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及直系亲属。
  (2)业务办理时限: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之日起60日内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逾期不再办理。

2. 办理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2)申请人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等,当申请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需提供此材料,原件);(3)《商品房认购协议》、已交认购定金收据及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4)售房企业提供的《售房企业承诺书》(原件);(5)《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住房首付款转款委托书》(现场填写)。

3. 办理流程

(1)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准备办理提取的材料;
(3)携带所需材料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驻市(县)政务服务中心提取窗口现场申请办理;
(4)符合提取条件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4. 提取额度

缴存人及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条款中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即自筹资金(含认购定金)加上住房公积金首付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办理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至少100元;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3个月的月缴存额。

五、注意事项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住房首付款属于购房提取业务,除本规程相关规定外,其他仍按原业务规定流程办理;
(2)提取业务由申请人本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原则上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申请人在同一时间办理;
(3)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售房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人(即缴存人);
(4)如遇《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的情况,售房企业和购房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共同申请并将所提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退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
(5)对利用虚假购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售房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惩处。

六、结语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继续秉承“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宗旨,不断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和服务流程,为广大缴存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我们期待与您携手共进,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编辑者:小御居

分享到:

相关文章

更多+